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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内侵权?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12-13     浏览次数:

摘要: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夫或妻,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期间,配偶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了损害,就属于婚内侵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面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婚内侵权。

1、什么是婚内侵权?

侵权行为系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婚内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过错行为,并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遭受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婚内侵权不同于普通侵权。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夫或妻,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期间,配偶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了损害,就属于婚内侵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婚内侵权是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由于过错对配偶实施了侵犯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并造成了对方人身、财产及精神方面的损害,而由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赔偿的法律制度。 婚内侵权所侵害的对象是因缔结婚姻关系而形成的特定民事主体(夫或妻)的人身、财产权利,该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确定性特征,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制和保护。这些权利比一般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更为广泛,既包含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财产权利,还包含基于配偶特殊主体身份而设定的配偶专项权利--配偶权(关于配偶权下文再详述)。婚内侵权必须是发生在婚内的侵权行为,若侵权发生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和解除后的同居者之间,或发生在原夫妻间,则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不属婚内侵权。但有一种侵权也应视为婚内侵权,即婚外第三人与婚内配偶对配偶他方的共同侵权。

2、婚内侵权有哪些特征?

婚内侵权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它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具有特殊性:首先,侵权主体具有特殊性。侵权主体只能是配偶,夫或妻,即使婚外第三人的共同侵权,其主要侵权主体仍是夫或妻,第三人不能单独成为主体。其次,侵权时点具有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发生的时点限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在此期间发生的侵权,而在婚前、离婚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均不属于婚内侵权。第三,侵权内容具有特定性。行为所侵害的是夫妻间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特定权利,以及夫妻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此外,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还在于其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作为、不作为以及暴力与非暴力都可以作为婚内侵权形式。作为往往是实施家庭暴力、滥用共同财产所有权、妨碍配偶对方行使合法权利等等,是对《婚姻法》禁止性规定的违反。不作为则往往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义务性规范的违背,如遗弃配偶、不履行扶养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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