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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返还彩礼?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12-25     浏览次数:

摘要:所谓彩礼,是按照本地的习惯或者风俗,男方为了与女方结婚而给付女方的款物,这种行为不为法律所提倡。那么离婚应返还彩礼吗?下文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很多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第三项中“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处的“生活困难”应如何正确理解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曾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笔者认为,同样作为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规定相一致。也就是说,“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而应当理解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这种“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因给付彩礼造成财产减损,生活前后相差较为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变得困难,这种困难显然不是“绝对困难”,而是“相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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