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MORE >>手 机:189-1638-8813
座 机:021-50366223转810分机
传 真:021-50366733
邮 箱:846469399@qq.com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18楼G座(双鸽大厦)
摘要: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如果当事人婚姻无效,其父母是否可以申请宣告子女婚姻无效?下文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案例:
高女士与陈某结婚刚刚一年,由于高女士年近四十岁,她很希望能够尽快生宝宝。高女士与陈某进行了身体检查,检查结果却显示陈某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高女士非常诧异,陈某及其家人此时才坦言陈某确实身患疾病,但是一直在治疗。高女士的父母认为陈某隐瞒病情结婚的做法非常不当,而这段婚姻应当属于无效婚姻。高女士虽可怜陈某,但是迫于家人的压力,还是决定离开陈某。就此事高女士的父母准备申请宣告这段婚姻无效。作为父母,能否成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呢?
律师说法:
首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综上,高女士的父母有权申请,但还应由当事人亲自处理为宜。
知识延伸: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泫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
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