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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丈夫赠予房子给小三,能要回吗?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1-19     浏览次数:

摘要: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套共同住房赠予他人,属于物权处分行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下文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网友咨询:

我与丈夫结婚十几年了,婚后买了两套住房,一套自住,另一套出租。最近我去收取租金才知道,丈夫背着我将房屋赠予了小三,当时是找人冒充我过的户。我与丈夫大闹一场,并与小三发生肢体冲突。请问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小三”受让房产既非善意,也未支付对价,不应当取得房屋产权。

知识延伸拓展: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夫妻对房产所有权有多种形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一、共同共有。

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享有和行使房屋所有权,包括:

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购置、自建、交换的房产,以及继承所得的房产,而且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

⑵夫妻一方或双方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的房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他方擅自处理。《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同所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因此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都应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按份共有。

夫妻双方按确定份额对房产行使所有权。如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甲出资20万,乙出资10万,甲、乙各按出资份额对该房享有权利、分担义务。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需要明确两点:

1、各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其份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将之明确。

2、按份共有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整体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各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间房屋,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别占有两间房屋,而是指两个人都对这四间房屋享有权利,该权利的份额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即各半进行分配。

《婚姻法》第十九条赋予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房产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约定归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约定改变房产的所有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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