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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视权,行使探视权的方式主要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探视权的内容包括见面和交往,例如直接见面、短期相处、互通书信电话、交换礼物等。总的来说,探视方式主要包括两类:
1、探望性探望
这种探视方式即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探望子女。这种探视方式主要适用于三岁以下易受环境影响的孩子,此时他们身体和智力发育才处于开始阶段,需要更多的保护。
2、逗留性探望
这种探视方式是指探视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探视权人领走并与孩子单独短暂相处,最后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这是一种时间较长的探视方式,适合于三岁以上的孩子。此时的孩子正处于认知世界探索世界的阶段,与父母长时间接触和相处更有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
当然,采用哪种探视方式不是固定的,可以根据孩子的年龄因素、父母的工作时间、地点的不同而不同。探视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视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所以在决定探视权问题要充分尊重孩子的意见。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探视权的行使作了明确规定,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也可以由法院裁定。在协议离婚中,可将探视权的问题考虑到协商的内容中,应听取对探视权的行使有选择能力的子女的意见。探望权是一种权利,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这侵害了探视权人的权利,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进行审理:①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②依法执行的原则③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探视权的内容包括探视和逗留,行使方式可以有约定、协商、法院裁定等,我们只有弄明白了探视权的这些内容,我们才能正确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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