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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确定。抚养子女一方单方作出的当某种目标达成或者某一条件改变则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承诺,与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问题的立法本意相违背。此外,其单方承诺并不能替代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见。
案情
原告(上诉人):屈某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庆,男
(1)原告屈某诉称
我与刘某庆于2007年3月7日经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时,为了长远考虑,我本着为孩子好及自身条件放弃了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在该离婚案中刘某庆写有书面承诺:如果两年内,未把我儿子的户口办到北京,我无条件收回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现因刘某庆未在两年期限内将儿子的户口办到北京,且我认为孩子不能在不正常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刘某庆家的整体素质、文化素养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要求依法判令婚生子女刘某婷郁、刘某泓的抚养权变更为我;刘某庆每月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2500元。
(2)被告刘某庆辩称
不管以前我怎样承诺,我认为一切应该从孩子角度考虑,屈某现在既无工作,又无经济来源及稳定的住处,她不可能给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稳定的抚养条件。再有,屈某根本就不是一个称职的母亲,有时孩子去她那里,她很晚才起床,不管孩子们的早饭,中午饭两三点才吃。另外,在我们离婚这两年里,屈艳利用以前的夫妻关系,在银行办理信用卡,仿冒我的签名,恶意透支,导致各银行向我追款,电话打到家里孩子就接到二三回,给孩子的身心造成很大影响。无奈之下,我只好申请撤销固定电话。综上,屈某并不适合抚养孩子,故请法院驳回屈某的诉请。
法院查明
屈某、刘某庆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于1999年1月14日生一女刘某婷郁,于2000年10月27日生一子刘某泓。2007年3月7日,双方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女均由刘某庆抚养,屈某每月给付每个子女抚养费300元;屈某对子女享有探视权,节假日期间刘某婷郁、刘某泓随屈某一起居住生活,如出现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议解决等。同日,刘某庆写有承诺:“我刘某庆郑重承诺在两年内负责把我儿刘某泓的户口落到北京,如未办到,屈某(刘某泓之母)可以无条件收回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现屈某以刘某庆未按约定将刘某泓户口迁至北京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子女由其抚养。刘某庆表示因为北京市有规定,儿子的户口不能迁至北京,且应从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故不同意屈某的诉请。
另查,现刘某婷郁及刘某泓均在左家庄小学就读,屈某名下现无住房,其在该小学附近租房居住。
二审法院认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确定。屈某与刘某庆离婚时,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鉴于刘某庆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自离婚后至今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刘某婷郁亦表示愿意随刘某庆一起生活,屈某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屈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对于屈某以刘某庆所书写的承诺书为由,要求变更两个子女的抚养关系的上诉主张,应当指出,首先,刘某庆单方承诺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系以在限定的期限内能否把刘×泓的户口落户北京为前提,此二者并不能相提并论,其所承诺变更抚养关系的前提与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问题的立法本意相违背;其次,刘某庆的单方承诺并不能替代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见,故屈某依此为据,坚持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屈某提出的要求刘某庆返还抚养费及对房屋进行分割的财产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对此不予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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