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咨询热线:

189-1638-8813
可添加微信

成功案例

LAWYER DYNAMICS

联系我们

MORE >>

联系人:陈钢律师

  • 手 机:189-1638-8813

  • 座 机:021-50366223转810分机

  • 传 真:021-50366733

  • 邮 箱:846469399@qq.com

  •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18楼G座(双鸽大厦)

上海婚姻律师网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罚款8万!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8-27     浏览次数:
 
 
 
【真实案例】

 

 

  南通人赵明经人介绍,认识了和他同龄的南通姑娘刘芳。两人一见钟情,很快陷入了爱河,不久便结婚成了家,并于次年婚后生育一子。

  为了带孩子,小两口经过再三考虑,决定让刘芳辞去工作,专心在家做全职太太。赵明则以过人的勇气和毅力进军房地产业,并获得了成功。

  虽然一家人过得衣食无忧,但刘芳却越来越觉得两个人的性格不合,加上聚少离多,两人共同语言也越来越少。随着孩子的渐渐长大,两人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2017年11月,刘芳诉至法院,请求与赵明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要求全面、准确地申报家庭财产状况,并明确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刘芳向法院认真如实填写了财产申报表。

  但赵明却对妻子的离婚起诉很生气,认为家里的大部分财产都是靠自己辛苦赚来的,现妻子提出离婚只是想分他的财产,遂拒绝财产申报。

  法院查明,被告赵明系某置业公司的股东,并实际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但被告赵明经法律释明,仍拒不提供股权审计评估所需的会计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明作为公司股东兼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拒不提供股权鉴定所需的会计凭证,使人民法院对股权价值难以确定,有隐匿夫妻财产之嫌,也属于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妨碍了民事诉讼。遂决定对其罚款8万元。

 

 
 
【律师评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手中掌握的可支配财产日益增多,除存款、房子、车子等传统财产外,还出现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形式,而当前财产登记制度与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当事人诚信缺失和举证能力的欠缺等因素,导致离婚诉讼案件中容易出现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对于在离婚诉讼中,虚报瞒报或不报的当事人,法院在调查确认后,有权依法在离婚诉讼或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诉中,判其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将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更多上海离婚法律咨询,请拨打陈钢律师电话:18916388813


  【免责声明】

  “上海离婚律师陈钢”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推荐文章

电话咨询
189-1638-8813
(可添加微信)
QQ咨询
在线咨询
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