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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的赵阿姨去年做了外婆后
一门心思想给外孙女买套学区房
但房子该登记在谁的名下?
既要不伤家庭和睦
又要避免万一女儿女婿婚变导致财产流失
方案一是写女儿女婿的名字。这样,最有利于家庭和谐。可是,缺点也最明显。女儿女婿本就因为买房的事情失和,万一婚姻生变,赵阿姨夫妻俩自己一辈子的积蓄就会被不愿出钱的女婿分走一半。
方案二是写女儿一个人的名字。可是,女儿已然结婚,女儿婚后所得的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赵阿姨夫妻俩出钱又会不会也算是对他们夫妻双方的赠与呢?因为房子需要银行按揭,每月的按揭要先打给女儿,再由女儿的账户还贷,这样会不会算女儿的夫妻共同财产?
方案三是写赵阿姨夫妻俩的名字。最保险,可是,这样的话,外孙女就成了“二表生”,录取的位次要排在“一表生”后面,失去了买学区房的意义。再者,好几百万的房款,难以全额购买,赵阿姨夫妻俩年纪大了还有几年就退休,银行贷款审批过不了。
方案四是写外孙女的名字。可是,“娃娃房”的问题也不少。比如,按揭;比如,转手都是麻烦重重;比如女儿女婿以后关系破裂,这套房产也可能归属会惹纠纷。
一小时不到拿到公证书,放心了
网上查了很久的资料,赵阿姨越看越糊涂,最后拨通了公证处的电话咨询。
最后,赵阿姨决定在《不动产权证》上只写女儿的名字,注意付款过程中的付款方式,产权证办好、按揭贷款批好后再带上材料到公证处做公证。
公证员问:“你们申办此项公证目的、用途是什么?”
为了明确登记在女儿名下房产的购房款支付情况,确认房产系父母给女儿个人所有的财产,不作为女儿女婿的夫妻共有财产。现在我们夫妻俩出钱给女儿买房子,想说明这是我们出的钱买的房,房子给女儿所有,跟女婿无关。今后房子的贷款也由我们夫妻俩帮女儿支付。——赵阿姨
赵阿姨夫妇回答了公证员关于房产位置、不动产权证号、购房款的具体支付情况以及银行流水等——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是赵阿姨的女儿和房东、中介签订的。当天,赵阿姨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向房东转账12万元作为定金,一个月后又通过同样的方式支付了195万元首付款。
这套房子办理了银行按揭。按揭合同是赵阿姨的女儿办的,贷款100万,每月等额还款。每个月,赵阿姨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转账到女儿的账户,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问到来办理合同协议公证女婿是否知晓,赵阿姨夫妇坦诚回答:“他不知道这件事情,钱是我们出的,我们也不需要告知他了。”同时,他们承诺向公证处提供的所有材料均为合法取得。
公证员也明确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赵阿姨夫妇当场领走了公证书。
现金交付等方式无法进行公证
公证员告诉记者:“这也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实施以来,我们公证处做的首例父母通过首付款结合贷款的方式给已婚子女买房并明确约定产权归子女一方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她解释道,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子女婚前,父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但在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仍想作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父母做出明确表示。实践中,存在子女婚姻破裂之时,购房一方父母已逝,房产归属默认为对夫妻俩的赠与的情况。再要说明父母生前意愿,举证困难重重。
公证处提示,父母为子女买房的,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付款凭证,尽量从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转账并加以用途备注,以便形成银行流水。现金交付等方式,由于难以证实款项是否真实交付,目前无法进行公证。
办法来了,拿走不谢!
生活中,和赵阿姨有一样忧虑的父母不在少数。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个问题,业内人士做了个简单的梳理,供大家参考。当然,由于个案情况不尽相同,遇到具体问题还要多请教专业人士,以达到预期诉求。
情况一
一方父母为子女全额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中,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情况二
一方父母为子女全额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的,在此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款是对其子女单方面的赠与,否则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夫妻财产认定中,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三
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房(主要指首付款,下同),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却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的除外。若夫妻关系无法存续,一方申请离婚要求分割房产,出资方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分。
情况四
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房,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的除外。若夫妻关系无法存续,出资方父母的子女一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多分。
情况五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时,该房屋可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况六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夫妻双方名下的,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中,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楚天都市报、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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