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咨询热线:

189-1638-8813
可添加微信

律师动态

LAWYER DYNAMICS

联系我们

MORE >>

联系人:陈钢律师

  • 手 机:189-1638-8813

  • 座 机:021-50366223转810分机

  • 传 真:021-50366733

  • 邮 箱:846469399@qq.com

  •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18楼G座(双鸽大厦)

上海婚姻律师网 >律师动态

律师动态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赔偿有标准吗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1-11-22     浏览次数:
    网友咨询:我有个朋友和妻子经常因为财产问题吵架闹矛盾双方准备起诉到法院进行离婚,现在想问一下一般民事离婚的赔偿金额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赔偿有标准吗
 
    上海离婚律师回复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方面的赔偿,是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进行的,只有在离婚时才存在。而一般赔偿是有损失就有赔偿。
 
    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推荐文章

电话咨询
189-1638-8813
(可添加微信)
QQ咨询
在线咨询
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