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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时如何证明分居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2-01-06     浏览次数:
    《婚姻法》第32条具体规定了离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种情形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上海离婚律师是指主要以代理离婚案件作为主要执业工作内容的律师。作为专业的离婚律师,其工作的价值不仅在于处理当事人的事情纠纷,更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时如何证明分居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因为涉及人身关系,因此,法律一般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当然,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比如住院,则医院所出具的证明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庭的证据,则当事人凭借此证据可以不出庭,但应出具书面的关于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的书面意见。从前面的规定来看,这里的分居必须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关的原因,否则分居就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那么,如何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上海离婚律师是指主要以代理离婚案件作为主要执业工作内容的律师。作为专业的离婚律师,其工作的价值不仅在于处理当事人的事情纠纷,更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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