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少婚姻当事人对婚姻法的内容存在明显误区,这些误区的内容笔者在接待客户时也被经常问起。据此,笔者经过整理,对常见的误区进行归纳,目的在于善意提醒婚姻殿堂里的夫妻们,不要因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进而作出错误的行为。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时需要注意常见的几大误区?
一、一方起诉离婚,若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首先,法院对离婚案件是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核心在于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并非依据被告对离婚的态度。若感情确已破裂,则即使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仍可以依一方起诉离婚而准予离婚。
另外,司法实践中,针对被告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认定双方的感情状况。
二、分居两年后一定判决离婚
笔者曾遇到过不少持有该观点的婚姻当事人,但当事人毕竟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其对法条的理解并不全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适用该条款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前提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各种原因分居的情况也非常普遍,比如因游学、出差、进修等,这些均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情形。
三、一方存在婚外情,另一方可以主张对方净身出户
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另一方往往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我能收集到婚外情的证据,对方在离婚案件中就应当净身出户。”
上述观点在现有的法律中没有规定 。虽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规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适用的前提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暂且不说无过错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即使符合但该法律规定的仅仅是请求损害赔偿,并不能要求不少财产。
四、委托律师后,就可以查询到另一方名下的全部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陈金波解答,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受到很多限制,并非任何个人信息均可以调取。一般而言,房屋、公司股权、汽车委托律师后,律师申请调查令是可以调取权利人的信息,但对于个人名下的存款信息,除非另一方知道对方的银行卡号、开户银行名称,否则银行亦不予调取。
因此,平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名下的银行账户多留心。
五、一旦签署离婚协议,就不能反悔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另外一种方式是诉讼离婚。不少夫妻认为只要签署《离婚协议》就万事大吉,即使对方不配合至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对双方仍有拘束力。
持有该观点的人其实不明白离婚协议书不同于一般的商事合同。前者不单单需要双方签字,还需要至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后生效。
六、女方认为孩子年龄不满二周岁,抚养权一定归女方
作为母亲,争取孩子的抚养也能理解。但对于抚养权的归属法律存在明确规定。考虑到不满二周岁的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故法律规定不存在特殊情况一般均归女方抚养,但男方能够证明女方存在赌博、酗酒、吸毒等不良恶性以及孩子自从出生后一直与男方共同生活,则孩子的抚养权不一定归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