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咨询热线:

189-1638-8813
可添加微信

财产分割

LAWYER DYNAMICS

联系我们

MORE >>

联系人:陈钢律师

  • 手 机:189-1638-8813

  • 座 机:021-50366223转810分机

  • 传 真:021-50366733

  • 邮 箱:846469399@qq.com

  •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18楼G座(双鸽大厦)

上海婚姻律师网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3-09     浏览次数:

摘要:夫妻之间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明知他们夫妻之间财产的约定,这需要由夫或妻负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下文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1、婚内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果另一方对外负债,第三方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债务?

这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问题。对内效力是指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对外效力是对第三方而言的,即夫妻婚内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夫或妻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则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可以请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属于夫或妻一方债务,则由夫或妻一方财产偿还。

2、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约定财产制产生对外效力的前提,是夫妻以外享有权利的第三人知道该夫妻之间具有关于财产的约定,并明确知道与其权利有关的内容。而第三人对此情况“知道”与否,则需要该夫妻举证证明。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推荐文章

电话咨询
189-1638-8813
(可添加微信)
QQ咨询
在线咨询
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