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MORE >>手 机:189-1638-8813
座 机:021-50366223转810分机
传 真:021-50366733
邮 箱:846469399@qq.com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18楼G座(双鸽大厦)
摘要:离婚时,夫妻需要对财产、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事项一并作出处理。财产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可以分割,那么住房公积金怎么分割?这是今天上海离婚律师要讲的问题。
在考虑分割住房公积金的时候,首先我们要明确,公积金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提取的。除非是职工退休或者购买商品房等。其他时间,公积金账户是不允许提前钱款。而在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中并未有离婚这一条。
此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获得的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在工作时由个人和单位共缴纳的一种福利性财产,其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公积金夫妻财产分割时,往往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具体的折价补偿法有几点:
1、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的
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金额较低的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分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2、一方拥有公积金的
在只有一方有公积金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予以对半分割。通常也是会通过折价款的方式由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积金时,并非一定要采取折价方式,也有过在能够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下,进行支付这样的案例。
注意:因住房公积金具有的特有属性,尤其是其不以现金形式存在,而且规定了提取时的限制,使分割住房公积金在实践操作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知识总结:由于住房公积金非现金性和提出的限制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事由的出现,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没有理由将住房公积金从其帐户中提出,也就是说资金无法变现,这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抗辩方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理由。可以通过其它货币或财产补偿等方式予以分割。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