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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但是约定的内容、形式应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夫妻财产约定需满足哪些条件?请看下文。
一、夫妻财产约定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夫妻财产约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即二人在签订该财产约定时,是夫妻关系;
2.不能是完全的财产约定,即不能将一方完全单独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个人所有;
3.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不能采取口头等非书面形式。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如何?
1、约定财产制对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所以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2、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
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
其一,依法达成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其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其三,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3、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
在我国规定的三种约定财产制类型中,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对各自的财产是独享权利,对财产债务也是各自承担,因而这一约定不仅影响夫妻的财产关系,而且对第三人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由于我国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仅要求书面形式,并不要求当事人履行公示程序,故为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对分别财产制下,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采取了极为严格的条件,即必须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内容的,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如不知道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中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夫妻一方需要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在与第三人交易时,已事先告知了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情况,否则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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