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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婚姻关系的错综复杂,在一段婚姻中会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而在婚姻关系中何为夫妻共同财产一直困扰着众人,2001年4月28日我国颁布了新《婚姻法》,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为了更有效地执行贯彻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2003年先后作出了两个司法解释,针对我国夫妻财产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充实了薄弱环节。
一、新婚姻法的增加内容
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原因作了科学界定,补充了夫妻婚后个人财产制,同时对约定财产制也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从而加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就实际内容上,新婚姻法在原有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并规定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财产制的补充,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解释虽为三项,实际增加的法定共同财产为两项,即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即包括农、林、牧、副、渔,也包括工、商、学、医等。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补贴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二、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完善
1、关于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指原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双方共有的财产。这里所说的转化条件,主要有时间的变化、约定、使用、法律条件的变化等。在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中,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的是随时间转化而来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司法解释,首次肯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所得。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基本排除了先前有关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的规定,这也体现了法律从夫妻过分的共有财产制向夫妻个人财产权的保护的转变。2003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新时期的新的情况,对上述的内容再次进行了解释,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父母给买房不见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婚后父母给子女购买不动产即使主观愿望就是给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确说明给自己子女,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不明,在实际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证据说明是只赠与给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对父母赠与子女房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就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3、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积金可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公积金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近年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此次解释,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则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像知识产权这样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的情况,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还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因此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备离婚时,建议咨询丰富经验的律师把关,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如果您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争议,有需要欢迎联系本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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