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咨询热线:

189-1638-8813
可添加微信

财产分割

LAWYER DYNAMICS

联系我们

MORE >>

联系人:陈钢律师

  • 手 机:189-1638-8813

  • 座 机:021-50366223转810分机

  • 传 真:021-50366733

  • 邮 箱:846469399@qq.com

  •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18楼G座(双鸽大厦)

上海婚姻律师网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离婚后公房承租的处理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09-05     浏览次数:

引言:离婚公房承租怎么处理?要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公房是在婚前取得除非有约定否则房屋归该方所有,如果是婚后所得要看另一方是否有使用权,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

离婚后公房承租怎么处理?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呢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由于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承租权,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如果双方对此无另外约定,房屋的使用权益均应当归该方所有。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是本单位职工的。

婚前一方即已经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只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同样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权仍归婚前取得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承租权仍应当归该一方享有,然后对共同偿还借款的一方进行补偿。当然,在实际的审判中,法院在处理上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在此种条件下,应该分情况对待:种情况是另一方不作为配房人口进行动迁安置,则另一方对存在房屋不存在贡献,即便是承租房是婚后取得的,也应该是作为一方婚前财产,不改变其个人财产的属性。

另一种情况是,另一方作为配房人口参加动迁安置,此时我们认为另一方对于房屋还是有贡献的,该房屋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应该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贡献大小等因素,做适当的调整。

(5)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

一方取得公房,另一方能否获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推荐文章

电话咨询
189-1638-8813
(可添加微信)
QQ咨询
在线咨询
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