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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紧张的话就有面临离婚的风险,对于创业者、企业家或者投资人来说,婚变是一个非常大的风险,如果离婚,这些股权要如何分割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婚前股权婚后是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有财产,婚前股权的收益如何定性,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婚前股权离婚如何认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婚前股权能否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虽然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但并不等同于所有与婚前财产有关的财产都是个人财产。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继续存在,也极可能在婚后产生各种各样的收益。那么婚后产生的收益究竟算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此规定可知,要判断婚前股权在婚后所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就要对增值收益的性质进行判断,如果婚前股权的收益属于孳息或者自然增值,那么就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婚前股权的收益属于投资,那么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二、婚前股权的收益如何定性
婚前股权的收益性质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标准,那么婚前股权究竟属于哪种收益?孳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如果将来到法庭上,这将是双方辩论的焦点。且听我详细分解:
首先说说什么叫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产生的果实或动物的出产物,比如果树结果、牛下崽。法定孳息则因法律关系而得到收益,该法律关系既可因法律行为产生,也可因法律规定产生。比如说存钱获得利息、房屋出租房租等。但是,因为婚后劳动、经营和投资所得属于共有财产,所以对于离婚时候的孳息应作限缩解释,专指非劳动、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投资、经营收益与孳息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比如婚前房屋出租,如果是投资性、经营性,或者夫妻一方对于出租房屋投入相应劳动,那么房租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婚前收藏的字画、古董等因市场稀缺性升值或者不动产因其地理位置和市场因素大幅升值,所有人并未对该种升值付出主观努力。
最后我们说说投资收益,就投资收益而言,目前在立法制度上暂未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一般来说,“投资收益”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并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三、离婚公司股权的常见处理情形
公司股权分割也是当前离婚案件中的难点,公司股权、合伙企业的出资、独资企业的财产和股票债券的分割都是离婚中的新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时,有的一次性处理,有的因为涉及案外股东的利益,有的涉及到清算,人民法院也会判决另案处理。
在股权分割上,往往因为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处理公司财产,而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总之在处理和分割时公司财产时,一要按着婚姻法的明文规定处理,二要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原则处理。
(1)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的处理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常遇到以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另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夫妻在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应以投资比例径直分割。
(3)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处理原则;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独资企业的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的原则;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5)离婚时当事人对公司出资额或收益、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不同意评估和无法评估的,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可以作为分割的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或收益时,当事人对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评估、不交纳评估费用、不配合评估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婚前股权离婚如何认定的法律知识,我们可以知道离婚的时候如果拥有多家公司的话,股权是很难分割和认定的,这个时候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协助,如果您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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