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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5-17     浏览次数:

摘要: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负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管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那么诉讼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诉讼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二、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因此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一)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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