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MORE >>手 机:189-1638-8813
座 机:021-50366223转810分机
传 真:021-50366733
邮 箱:846469399@qq.com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18楼G座(双鸽大厦)
摘要:一般离婚诉讼案件都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涉外离婚案件是否也适用?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下面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详细讲解。
一、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和《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不是涉外离婚案件,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二、涉外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处理与非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是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
但是关于不动产有一些特别。涉外离婚涉及的财产可能位于不同国家,而各国法律规定又不尽相同,因此,如果是涉及不同国家不动产规定的,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