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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离婚?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3-28     浏览次数:

摘要:涉外离婚如果由中国法院审理,在审理程序上与普通案件的审理大同小异,不过在审理过程中会遇到法律适用以及冲突规范的问题,加之牵涉到公证及认证的问题,使得涉外离婚诉讼复杂化,现把涉外离婚中的一些问题作如下总结:

(一) 对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离婚问题的处理:

这一种形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涉外婚姻,之所以在此提出,是因为对这种的处理方式与普通离婚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因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所以不能直接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只能由国内提起离婚诉讼。

双方如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国外的一方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者律师作为代理人代办离婚主,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委托书和书面意见,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认证。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建议在起诉文书中表明双方已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希望法院能够从速开庭。

双方如果就离婚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国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起诉状,国外的一方在收到诉状后,进行答辩,法院正常开庭;但如果将传票送出三个月,仍没有被告信息,法院的作法一般是再进行公告七个月,然后进行缺席判决;

(二)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进行登记结婚的离婚问题处理:

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外国公民在国内,双方可共同到涉外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外国公民不在国内或者双方对离婚的相关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国内一方向国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 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问题的处理:

首先对于外国颁发的结婚注册证书,由所在国进行公证,然后由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法院进行立案。

对于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登记结婚的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对于结婚证书首先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公证,出具公证文书,然后由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加盖转递章,才能交由法院使用。

(四)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的办理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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