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咨询热线:

189-1638-8813
可添加微信

协议离婚

LAWYER DYNAMICS

联系我们

MORE >>

联系人:陈钢律师

  • 手 机:189-1638-8813

  • 座 机:021-50366223转810分机

  • 传 真:021-50366733

  • 邮 箱:846469399@qq.com

  •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18楼G座(双鸽大厦)

上海婚姻律师网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的程序怎么走?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12-27     浏览次数:

摘要: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所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下面上海离婚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査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査处理表》和《离婚证》。

6、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成当按指纹。该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推荐文章

电话咨询
189-1638-8813
(可添加微信)
QQ咨询
在线咨询
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