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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签定,要注意的那些事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9-08-22     浏览次数:

关于离婚协议大家了解多少呢?签了离婚协议书就离婚了吗?离婚了对方不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怎么办?或者离婚了又想对协议书的内容反悔该怎么处理?笔者今天就来讲讲“离婚协议书”的那些事儿。

    Q: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就代表离婚了吗?

    A: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又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需提供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说,签署离婚协议书,还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双方取得离婚证,夫妻关系才能解除。

    Q:登记离婚后发现离婚协议书有错别字,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更正吗?

    A: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必备材料。与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同,离婚协议是双方自行作出,不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因此,对于离婚协议上的错别字欲予以更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具体应咨询婚姻登记处。

    Q:登记离婚后,对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可以起诉到法院吗?

    A:可以。

    一种情况是不履行财产分割方面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协议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种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第二种情况是不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种是探望权纠纷。

    第三种是不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存在的条件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存在,而不是父母的夫妻关系。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协议中一方抚养子女一方给付抚养费,双方分别通过直接抚养与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后应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不给付抚养费,即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此类问题发生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种为抚养费纠纷。

    Q:登记离婚后,双方对离婚协议书中达成的问题反悔,可以到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吗?

    A: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对子女抚养问题反悔而引起纠纷的,可提起抚养纠纷诉讼,如原来协议时一方放弃子女抚养权,离婚后认为对方抚养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想取回抚养权的,可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2、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只有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该类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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