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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根据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文以案说法。
案例:小张与王某结婚两个月后,发现性格不合,遂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半年后,小张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想重新分割,遂诉至法院。
小张的请求法院是否会受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注意要点来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时发生纠纷或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均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因此,小张在离婚协议生效半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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