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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录音遗嘱是法定遗嘱的形式之一,是否有效,要看录音遗嘱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下面由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旨的形式表现的遗嘱人口述的遗嘱、遗嘱人制作录音遗嘱并不限干录音机,只要能够将声音记录下来均可,录音遗嘱的“载体”可以是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光盘、电脑硬盘、网络等。录音遗嘱的特点是制作简便。尤其是一些文化程度低或者不识字的遗嘱人。通常认为自己制作的录音遗嘱,比请他人代书的遗嘱可靠性更大。
依据《继承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录音遗嘱已成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具体规定是:“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在场见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录制完成后,见证人也应将自己在场见证的情况录制进去,并记录制作日期。最好在录音遗嘱的“载体”上签名并将其封存。
相关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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